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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浙水管〔2011〕6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相关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2011年度的管理考核工作从2012年1月开始,请你们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在试行中如有修改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表

  3.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4.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

  5.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6.浙江省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经费管理。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
  正在进行加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待蓄水(完工)验收后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考核自评。

第二章 标准与等级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
  1、考核得分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70%的,考核为合格;
  2、考核得分700分以下,考核不合格;
  3、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的,或在审计、监察及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资金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得分达到88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省水利厅验收,通过后授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第九条 通过省水利厅验收,考核得分92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水利部考核验收。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省水利厅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通报考核结果。
  钱塘江省管海塘、堤防工程由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考核,结果报厅。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总结,提交考核自评情况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于每年1月底前报上级水利局复查,抄送上级财政局。
  (二)复查。县水利局组织对所管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自评进行复查,对水利工程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复查表,并会同县财政局正式行文于2月底报市水利局考核,抄送市财政局。
  (三)考核。市水利局组织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各类水利工程进行考核赋分,填写考核表,并会同市财政局正式行文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水利厅,抄送省财政厅。
  (四)抽查。省水利厅于每年4月组织对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1、各市抽查1-2个县,每县抽查各类水利工程1-2个。
  2、当某类水利工程省级抽查考核得分低于市考核得分10%及以上的,对所在市该类水利工程全部进行验检。
  第十二条 申请水利部、省水利厅考核验收的,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和本办法要求,由水管单位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初验、评审后,进行申报和验收。
  第十三条 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国家、省级管理考核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不纳入年度考核,每三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一次复评。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在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给予通报表彰;对在管理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经考核合格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相关标准安排年度省级维护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当年省级维修养护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安全和管理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库工程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水管〔2002〕54号)、《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09〕12号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表

  考核年度:

  水管单位自评
  表1-1

水管单位名称

 

主管单位

 

所管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水管单位情况及所管工程概况:

                     

年度维修养护情况

类别

小计

省级财政

地方财政

单位自筹

年度维护计划:

 

 

 

 

计划维护项目

  

年度维护执行:

 

 

 

 

完成维护项目

  

技术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表1-2

自评情况(得分:  )

(对照考核标准和年度总结分项进行自评,对每项扣分原因予以说明)

1、组织管理(得分: 占标准分 %)

     

2、安全管理(得分: 占标准分 %)

     

3、运行维护管理(得分: 占标准分 %)

       

4、经费管理(得分: 占标准分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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