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发布的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全省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未通过考核的,各地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提供合格运营服务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纳入各地节能减排责任考核指标。切实加强对各地政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市容环卫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第三方专业化监管机制,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七、加大政策支持
(十七)拓宽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各地为主,省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收运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拓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参与投资。“十二五”期间,省财政统筹省治污保洁工程(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补助东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收运系统和封场整治。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督促从事环卫建设及保洁工作的企业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鼓励对餐厨垃圾实行独立收运及资源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订出台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价格管理政策,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价格行为,改进计费和收取方式,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处理和供水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全部用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垃圾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供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