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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对采用技术创新、低能耗、多种可再生能源相结合的系统、绿色示范建筑、学校、医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宾馆、商场、体育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改造项目,采用直接补助形式。

  对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或者给予适当资金奖励的方式。

  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管理与培训、系统监测与统计和政策、标准制定等。

  可再生能源建筑项目应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能力建设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工作步骤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

  召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动员大会,印发实施方案,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专题)进行宣传发动,做到新建建筑相关主体应知尽知,积极参与。

  (二)项目认定阶段

  1.由项目单位填写《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申请表》,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领导小组批准。其中首批示范项目于2011年上半年前确定。

  3.经审核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向社会公示,并报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实施阶段

  1.经批准的示范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档案资料,每半年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2.建设单位可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组织专家核定项目面积及补助资金数额,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额先拨付60%。

  (四)项目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核定应用面积。验收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并拨付剩余的40%补助资金。2012年下半年,市区480万平米的示范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报请国家、自治区两级主管部门全面验收。

  七、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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