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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审批办法;区、县(开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做好农村宅基地选址和规划手续审批工作,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 建设、公安、安监、城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完善审核程序。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建设住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并报区、县(开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监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条 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的,由区、县(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未获得规划批准文件、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违反批准文件内容非法建设住宅,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开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村民自建跨度超过九米或二层以上的房屋,未经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未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的,由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承建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或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未对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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