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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生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相关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违法建设有功的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对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事项

  附件:
  对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事项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在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方面的执法权、执法依据及相关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后,将以下事项进行委托:
  一、农村住宅用地方面的委托事项:
  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工作,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用地违法行为。
  二、农村住宅规划方面的委托事项:
  (一)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选址定点;
  (二)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
  (三)核发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乡村规划许可证》;
  (四)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日常规划管理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五)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验收,并核发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农村住宅建设方面的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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