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相关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违法建设有功的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对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事项
附件:
对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事项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在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方面的执法权、执法依据及相关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后,将以下事项进行委托:
一、农村住宅用地方面的委托事项:
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工作,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用地违法行为。
二、农村住宅规划方面的委托事项:
(一)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选址定点;
(二)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
(三)核发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乡村规划许可证》;
(四)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日常规划管理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五)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验收,并核发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农村住宅建设方面的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