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1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推动我省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也是最重要的公益事业。各地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青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重点民生工程,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把全面实现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作为重要任务,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保障广大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多形式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特别要加大对农牧区公办幼儿园建设的投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抓住国家扶持西部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实施重大项目和我省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的有利时机,加大财政投入,在农牧区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新建幼儿园;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和其他公共资源,进行统一规划改扩建幼儿园;在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独立或联合举办幼儿园条件的行政村,利用学校富余校舍,增设附属幼儿园;进一步推广乐都县学前教育巡回走教经验,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不具备集中办园条件的农牧区,为散居儿童和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巡回指导,使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启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