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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待遇,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行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对公办幼儿园经考核合格的非在编教师实现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五)制定和完善幼教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把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三年内完成对全省乡镇以上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国家和省级培训,通过省、州(地、市)、县三级培训机构,五年内对全省所有幼儿园园长和专业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六、加强管理,提高学前教育办园水平

  (一)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依据国家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不具备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无证办园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接收幼儿入园;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已经在园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准予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其在园幼儿由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分流安置。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园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价格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监管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坚决杜绝和查处乱收费。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幼儿园饮食卫生、住宿、教学活动等各项安全措施,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防护体系。教育、安全、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加强同街道、综治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和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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