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一)幼儿园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性差异,坚持教育和保育相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测,定期发布质量检测报告,引导学前教育机构坚持科学的教育观和质量观,禁止组织幼儿参加违背教育规律和身心发育特点的实验和活动,努力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三)努力提高基层及民办幼儿园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活动,教育部门要选派城镇幼儿园的优秀教师定期到基层幼儿园开展支教和挂职锻炼,帮助基层幼儿园提高办园管理及教学水平。对规模较小、师资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派公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定期到民办幼儿园,在保教、管理、教师业务等方面开展指导工作,帮助其不断提高自身发展的能力。
(四)民族地区幼儿园要突出地方特色,积极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双语”教学,在学好母语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尤其要加强国家通用语的会话教学,努力提高民族地区孩子的听、说能力,为学前幼儿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奠定基础。
八、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促进发展。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将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实施。
(二)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全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10〕3号)确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调,落实各项措施。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