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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规范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主要负责审议省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本省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即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省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以及承担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受理以省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指定2至3名行政复议人员或复议委员会委员,组成案件审查组进行审理。

  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优先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该调解、和解内容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变更的,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第七条 涉及重大、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复议案件,可邀请相关行业、部门的专家学者通过咨询、论证等形式,听取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议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提出审理意见,提请复议委员会审议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2、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

  3、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

  4、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复议委员会审议的;

  5、其他重大案件。

  第十条 案件审查组在复议委员会会议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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