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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审查组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超过半数的到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后继续审议。

  第十二条 复议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及审议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在审理终结后,由案件审查组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以下规定上报审签:

  (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审签;

  (二)对于提请复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复议案件,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

  (三)对于提请复议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长批准或授权分管副省长审签。

  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签后,由案件审查组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加盖印章,并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十四条 对于以省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省政府复议机构进行应诉。对依照行政复议法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省政府原级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参与应诉,省政府复议机构提供指导。

  第十五条 复议委员会的外聘委员从事复议委员会的工作不付给固定报酬,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参加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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