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治理。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综合整治,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建设、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工商部门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内用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对用电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划、城管部门负责违章搭建的出租房整治。各地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烟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消防安全技术,按规范配备灭火器材,改善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四)严肃执法。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工商、电力、城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出租房的违法行为。违反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存在违章搭建的出租房,由规划、城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治安、消防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五)动态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出租房屋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出租房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常态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房管等部门。
(六)宣传教育。各地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逃生自救的意识。
(七)长效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将出租房的有关安全要求纳入公安部门流动人员管理、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通过建设员工公寓等办法,统筹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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