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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年度检验的通知


  三、年度检验的费用及注册手续

  代表处需交纳年度检验费,具体交纳时间、金额、方式另行通知。

  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处,请持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代表执业证(也可于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时一并提交)到我厅办理注册手续。

  对于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的,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将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件:1.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2. 2011年代表情况统计表

  3. 2011年雇员情况统计表

  4. 2011年业务、纳税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台湾地区XXXXXXXXX驻XX代表处

  英文名称(大写):
  (原)批准日期:  请填写批准日期        
  执业许可证号:                  
  重新核准日期:   无需填写           
  首席代表:     请提供首席代表中英文名称   
  地址:       请注明所在城市、街道     
  邮编:                      
  电话:       (区号)+号码         
  传真:       (区号)+号码         
  网址:                      
  E-mail:                     

  说明:英文名称后应()加注台湾地区缩写。

  附件2
  2011年度代表情况统计表

代表处名称

序号(请以

代表处为

单位排序)

代表姓名

(中文)

代表姓名

(英文)

国籍

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号码

取得律师

资格国

(地区)

取得律师

资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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