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整合住房建设资金,建立合理的奖补机制。县、乡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实际,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在保证中央投资项目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对“百村示范”的村庄建房任务进行分解,将各类住房建设奖补资金进行整合,根据不同农牧户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并经听证通过后,组织实施。对“百村示范”村庄中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不宜整合。对“千村建设”的村庄中已批准的各类住房建设规模和奖补资金整合,由县政府拿出具体意见后,报州政府审批。
3、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分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要以“百村示范”村庄为重点,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其中,负责扶贫移民、生态移民、易地搬迁、迁村并点等类住房建设的部门,可将相关住房建设项目与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并与有关部门衔接配合,共同推进住房建设。
4、加强技术指导,保证工程质量。州、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开展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尤其要加强对“百村示范”村庄的各类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三)项目建设验收考核和总结阶段(11月上旬一12月中旬)
本阶段主要有项目督促、检查和验收、考核和总结等工作。
1、项目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督导,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尤其对 “百村示范”的村庄,就各类不同的建设项目进度定时开展检查,确保统筹实施,协调同步推进。
2、验收和总结。“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可按分项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其中,分项验收是以村庄为单位,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逐项进行验收,并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州政府以县为单位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千村建设”的村庄,住房建设验收抽查率不得小于当年建房户数的35%;“百村示范”的村庄,住房建设验收抽查率应达到100%。对“百村示范”的村庄,除重点对住房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外,对当年完成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要分级、分部门同步验收。验收结束后,及时将本地区本年度开展“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州政府。
3、省级考核验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于11月中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州(地、市)政府逐级验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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