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管理的决议,制定和执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体制改革,检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经营者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承包制。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或其他组织。

  (三)租赁制。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股份合作制。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实行股份合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订立股份合作章程。

  以上各种方式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拍卖。将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的水库的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可按受益范围成立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小型塘坝、抽水排涝泵站及小型渠道等工程设施,允许实行承包、租赁、拍卖或股份合作等经营管理方式。

  (六)规范承包、租赁、拍卖等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案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1.确定工程范围和所有权。对工程进行摸底,界定范围,明确产权归属,提出管理使用要求。

  2.搞好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工程底价。根据工程设施的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等,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