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场(超市)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商场(超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三)视频监控系统应使用高清数字监控摄像机,摄像资料应当保存30天以上;
(四)视频监控的覆盖范围:
⒈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
⒉大厅、主要通道;
⒊收银台(区)、总出纳室、寄存包处(柜)、金银珠宝饰品柜等贵重物品柜(货架)、开架食品区;
⒋电梯间、扶梯口;
⒌货物散仓、收发货区;
⒍其他需要监控的重要部位。
(五)入侵报警系统的覆盖范围:
⒈商场(超市)打烊后的设防区域;
⒉存放现金、贵重商品的保险柜、总出纳室、财务室;
⒊档案室、机要室、计算机房等重要办公场所。
(六)手动报警装置安装区域:
⒈收银台(区)、金银珠宝饰品柜、总出纳室;
⒉安全系统控制室。
(七)电话来电显示记录、语音记录系统的区域:
⒈电话总机室;
⒉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电话应当具备来电号码显示和语音记录的功能。
第四章 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
第十九条 金银珠宝饰品店是指专营金银珠宝饰品零售的单位。
第二十条 人力防范:
(一)柜台应明确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健全完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保安(保卫)人员、营业员开展安全防范培训。
(二)金店的出入口须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店面的治安防范巡查工作;大商场设置的金银珠宝柜台要设置固定岗,遇有大额业务时,保安(保卫)人员应协同看护。营业期间,保安(保卫)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和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紧急调动处置到位。
(三)营业员应严格执行专人专柜负责制。营业前、交接班和打烊后应将金银珠宝饰品的款式、数量清点无误。向顾客展示金银珠宝饰品时,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物一客”制度。每次只能从柜台内取出一件交与顾客鉴赏,多名顾客要求亲手鉴赏金银珠宝饰品时,营业员应当依次予以展示;出示第二件物品时应将第一件物品放回柜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