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科学论证,分析评价,并提出开发、利用、保护的建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四)参与旅游业建设项目的研究、论证、选址和设计会审工作,审查旅游项目建议书;

  (五)负责旅游业的调查、统计、评价和登记发证工作,建立旅游管理档案;

  (六)培养旅游专业人才,举办旅游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七)参与查处旅游业中违犯法律、法规的案件,办理奖惩事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第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一)具有旅游价值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二)各种类型、规模的旅游区、景点、设施;

  (三)在旅游区、景点、设施内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四)为旅游提供交通、饮食、住宿、游览、娱乐、健康、疗养、购物、留念等服务的定点单位及个人;

  (五)进入旅游景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学考察、宣传采访、摄影录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列入旅游景点的历史文物,由旅游管理部门与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

  第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经过科学考察和论证。

  第十一条 境内的旅游资源,景物保护区,分为县级重点保护单位和乡级一般保护单位两类。

  县级旅游保护单位,由县旅游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界定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乡级旅游保护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界定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旅游保护区内,不得破坏奇山、异石、飞瀑、河流、泉井、溶洞、树木、花草、曲径的原始自然风貌,采取封山育林、围栏种草、培植花木等措施,保护和恢复区内生态环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