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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景观灯光设置、维护责任划分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光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光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道路、桥梁、河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景观灯光设置和维护,由其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维护成本。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以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在道路两侧以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店外进行经营、作业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和广场、火车站、客运站、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处,以及医院、学校周边不得从事占道经营活动。其他允许临时占道经营地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范围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占道活动,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含促销、展销及公益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缴纳占道费(公益活动除外),规范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且及时清除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类露天市场的设置,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露天市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闭市并且按照规定进行保洁。

  节日商品供应和秋菜供应需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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