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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材料、机具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场地或者泊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自行车每台5元罚款,人力车每台10元罚款,畜力车每台2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劳务市场。临时劳务人员应当进入劳务市场待工,不得在道路上待工。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处50元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且交付使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并且配备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以及保洁。对原有旱式公共厕所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非政府性投资新建单体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可以建设不超过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附属建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投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权属人、管理人闲置或者弃管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并且实施管理。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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