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清理景区湖面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责令立即清除,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道路维修与养护,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线工程,园林植物修剪,各类线路维护等可能产生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后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进行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将室内清洗机动车辆污水向室外排放。
(七)在室外屠宰畜禽。
(八)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且可以没收其烧烤设备。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按照《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提倡文明祭祀。特定节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特定路段指定区域设置焚烧器具供市民使用。
市民应当在城市特定路段指定区域焚烧祭祀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清雪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清雪工作应当确保城市道路畅通。非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可以结合城市特点,保留冰雪景观特色。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雪工作组织管理。按照责任分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的清雪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且给予保障。
第四十条 本市的清雪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清雪责任区划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