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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清雪责任区,正面自单位临街路段内的建筑物墙基起至慢车道路边石,侧面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有巷道的至巷道中心线。其他道路、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或者由其按照承担能力,就近划入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清雪责任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的清雪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

  (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用自管场地的清雪工作,由其自行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独立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隧道的清雪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的清雪工作,由其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现场及其对应的公共区域的清雪工作,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清雪工作,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清雪责任区内冰雪,责任人分别按照规定负责清除和堆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理。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清雪责任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清雪责任人不明确或者相邻责任人之间对清雪责任区边界发生争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且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清雪责任区确定后,一般保持两个冬季(降雪期)不变,但权属人、使用人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 清雪责任人可以将其责任区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实施委托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清雪服务经营的专业企业,需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 清雪责任人应当适时组织清雪。清雪应当按快车道、慢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顺序先后进行。降小雪,一日内清扫完毕;降中雪,三日内清扫完毕;降大雪,五日内清扫完毕。清雪责任人未按照时限、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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