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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教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学校教职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海南州各级各类学校临时用工聘用及管理办法》、《海南州寄宿制学校保育员管理办法》规定核定各级各类学校后勤临时用工人员,人事部门审批后财政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及“四金”;州属高中各学校聘用代课教师、保安等临时用工工资发放严格按照州政府2010年第26期常务会议纪要决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海南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法》规定,州县政府寄宿生生活费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与省级下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必须严格执行《青海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青财行字〔2010〕1871号)。
  学校每学期要将寄宿生生活费及非寄宿生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的有关发放标准、办法、程序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寄宿生生活费要一律拨付到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向学生发放饭票或就餐凭证。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堂财务账,并单独设置学生生活费补助账目。不论发放饭票(就餐凭证)、现金都必须建立学生本人签字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花名册,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花名册作为财务凭证。
  第十条 职业高中国家助学金必须严格执行《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行字〔2007〕956号)。
  第十一条 根据《海南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法》规定,州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与省级下达学校公用经费资金统筹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必须严格执行《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办法》,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及内控计划执行。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学校公用经费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十二条 学校购置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设备,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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