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资产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教学用具、设备等物资的采购登记台帐,严格物资的保管、报废、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杜绝固定资产的流失。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资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四章 教育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事业收费收入,由财政部门按时分期拨付到学校。州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南发〔2008〕15号)、《海南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法》(南政〔2008〕59号)、《关于加强学前教育的意见》(南政〔2008〕61号)、《海南州各级各类学校临时用工聘用及管理办法》(南政办〔2008〕118号)、《海南州寄宿制学校保育员管理办法》(南政办〔2008〕119号)等政策规定,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学校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含手续费、管理费),禁止截留、挤占、平调、坐支、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中小学基建、修缮经费由财政拨付到教育主管部门,再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学校公用经费及寄宿生补助经费由财政拨付到教育主管部门后,再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划拨到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各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资金由各学校提出具体的使用方案,报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各学校使用。
第五章 教育资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与责任系统,按职责定期对教育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教育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每学期抽样对中小学校教育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分别报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阅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