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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政发〔2009〕61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乡低保法规制度日趋完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城乡低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也得到较好发展,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但是,仍然存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不够高、资金筹措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针对性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具体要求,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是:

  (一)提高保障标准。我市市、县(市、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于2009年6月提标后已符合自治区的新要求,按标准实施。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于2009年6月起由每人每年683元提到每人每年1000元,但未达到自治区“到2009年12月,市、县(市、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196元以上”的新要求,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12月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96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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