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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按照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适当提高补差标准。2009年城市低保对象全年月人均补差要提高到150元;2009年1月至9月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要达到45元,从2009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要提高到50元。

  三、进一步理顺筹资机制,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桂政发〔2009〕66号“我区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机制”和“所需城市低保资金的筹措,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自治区分别与市、县(市)按照8:2的比例分担,即:对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市承担20%;对县(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县(市)承担20%”、“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所需农村低保资金,对市部分,自治区、市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对县(市)部分,自治区、市和县(市)三级财政按照8:0.5:1.5(实行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的县按8.5:0:1.5)的比例分担”的要求,市、县(市、区)以2009年7月份《关于开展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调查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09〕96号)排查的保障人数为准,以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50元为标准,切实做好我市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工作。一是不断完善现行的城市低保工作机制和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使城乡低保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切实保障困难家庭的生活。二是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应承担的负担比例做好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平均补助标准。三是安排足够的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为推进城乡低保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四是加强宣传,扩大城乡低保工作影响力,使城乡低保家喻户晓。五是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完善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为基层民政服务机构配备电脑、打印机,推进信息化管理。完善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各类城乡低保家庭档案要“一户一档”,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低保档案要存放集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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