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县(市、区)2008年1月底上报的人数为准。
(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县(市、区)2008年1月底上报的人数为准。
(三)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
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原则上以2009年各县(市、区)5月23日前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
对困难企业参保资格的认定条件,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办法
(一)筹资标准
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人均筹资标准,以2006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用人单位6%的缴费率计算10年,核定为人均1.26万元。参加大额医疗费统筹办法按统筹地现有规定执行。
(二)筹资机制
解决市、县(市、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实行“奖补”的基础上,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渠道,积极筹措参保所需资金,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费问题。各类企业筹资渠道如下: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地方财政不负担。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参保筹资1.26万元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已参保但原有补助标准低于1.26万元的,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后的差额给予补足。
3.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通过两个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