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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是由各统筹区从各自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余中调剂解决50%。住院统筹基金结余部分,比照上年统筹基金支出水平,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在6个月以上安全线的,可以调剂50%即6300元。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低于6个月安全线以下的,原则上不予调剂,在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后,市、县(市、区)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按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统筹解决,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其它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下同)。

  二是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解决50%即6300元。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40%即每人50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即每人1260元;中央财政对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8%即每人1008元,自治区财政奖励2%即每人252元。

  4.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通过三个渠道解决:

  一是由各统筹地区从各自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结余中调剂解决50%即6300元(具体调剂原则和办法同上条)。

  二是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在2012年底以前按各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逾期不再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低于3150元,低于3150元的,自治区财政补助也低于3150元,其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足。

  三是通过企业出资、政府补助等方式解决。经审核,困难企业有部分筹资能力的,退休人员的参保,由企业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资委、监察局确认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同级财政部门视企业困难情况补助3150元的20%-50%,余下按企业原隶属关系由企业筹资解决。困难企业没有筹资能力的,由同级政府财政统筹解决。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其它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结余无能力调剂的,自治区财政补助3150元,其余部分按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企业共同筹资解决负担,企业无能力筹资的,全额由同级财政解决。

  自治区原则上按2009年5月23日前各县(市、区)统计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依据,对市、县(市、区)今后新增人员参保,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5.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另建立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多参保平台。困难企业难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参保的,可以选择参加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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