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文件(4部门会签文件)。
2.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相关文件(困难企业名称、人数)。
3.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账单复印件)。
4.《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情况表》,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5.《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单》,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6.《广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单》,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7.《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8.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八)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2010年1月-2012年12月底前)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将根据申请补助资金有关资料进行会审,提出初步意见,并到市、县(市、区)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配套资金到位、退休人员参保名单、享受待遇情况等。
(九)补助资金的拨付(2009年12月-2012年12月底前)
市财政原则上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拨款1个月内,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当年配套资金,按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拨付到各统筹区;各统筹区应尽快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当年配套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十)检查监督考核(2009年11月-2012年底前)
制定考核考评办法,按四部门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监察等部门对各统筹区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十一)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理程序
1.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及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1)书面申请。由企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材料。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8〕177号)规定提供的材料提交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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