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管保障。
1.全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排污总量指标和分阶段削减要求。严格执行企业的排污量限制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对无证排污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因违法被限期治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媒体上公布曝光,接受群众监督。对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按照《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6号令)的规定执行。
2.提高突发性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和环境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专业队伍等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水体、空气等环境要素的常规性监测工作,逐步开展对土壤、辐射等的监测,分析研究潜在的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
3、逐步构建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制作企业环保诚信档案。每年定期发布优秀环境行为企业名单和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名单,把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商业信贷、外贸出口、工商年检和企业上市等方面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不得给予各类政府资助和奖励。
注重发挥守法排污模范企业的示范作用,大力推动节能减排行动。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各职责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采取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实施经济补偿、服务社区居民、提供福利设施、优先考虑就业等措施,努力化解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厂群、政群矛盾。
五、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污染企业“开绿灯、开小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环境的现场监察,掌握企业各工段的生产工艺、流程、特征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状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做好现场监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建立企业现场监察台帐,台帐一式三份,被查企业一份,现场监察人员一份,监察单位一份。同时,对所辖企业(含三产业、建筑业)全部进行网络管理,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均建立电子档案,做到一厂(场、点)一档,对企业的现场监察、行政处罚等全部记录在案,电子档案与文字档案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更改。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推诿扯皮,切实负起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责任机制监管人员执行动态管理,人员变动,立即调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