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市场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计部门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区所辖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八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平均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不超过城区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