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大宗用户将申购表送到县(市、区)经贸局审核;市直大宗用户直接送市经委审核,审核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3.大宗用户根据审核后的申购表与中标企业或推广服务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由用户、中标企业或推广服务单位、县(市、区)或各市属有关单位各执一份。
4.中标企业和推广单位按照合同确定的产品型号、规格及数量供货并开具购货发票,并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安装、调试等。
(二)村(居)民用户购买流程
1、推广服务单位设立固定销售点。村(居)民用户在固定销售点购买时,凭本市身份证原件购买。购买时须填写《中央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登记表》(见附件2)。村(居)民用户实行限量购买,每张身份证购买数量最多不得超过30只。
2、推广服务单位将《中央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登记表》进行汇总,按推广产品中标企业分别填写《中央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申购汇总表》(见附件3),由管辖固定销售点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审核并盖章。
八、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池市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由河池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推广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并设立河池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能源资源科,电话:220138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推进有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与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起来,认真制定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方案,指定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确保推广活动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市直单位每月15、30日填写《县(市、区)、市直部门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汇总表》(见附件5),将推广情况及汇总数据报市经委能源资源科。
(二)开展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宣传。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通过宣传推广照明节能知识讲解、展示产品、派发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重大意义、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以及节电效果。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行各业和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到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的工作中来。
(三)加强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各市直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程序,做好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价格销售,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倒买倒卖节能灯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类标示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的高效照明产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售,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河池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推广工作的进度、安装数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进行重点抽查,确保推广任务落实。中标企业和推广服务单位应留存供货合同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