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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涉砷行业企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

  1.无渣场、料场或渣场渗漏存在事故隐患的冶炼企业。

  2.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选矿废水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选矿企业。

  3.无渣场、采矿废渣直接倒入河道或采矿废水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采矿企业。

  4.废气、废水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

  5.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

  (六)对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七)设置入河排污口未经当地水利部门审批,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排放污水,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已建成的排污口,依法取缔。

  (八)对已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九)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但未按国家标准建设的,责令停产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将污水排入溶洞、裂隙或渗坑的企业。

  (十一)排污口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化标准建设的企业。

  (十二)废弃砒霜厂、冶炼厂旧址遗留的危险废弃物。

  四、整治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2009年9月16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召集环保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召开涉砷行业企业整治工作有关会议。

  (二)调查摸底阶段。

  2009年9月1日至9月2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涉砷行业全面排查,掌握辖区涉砷行业企业存在的问题,确定本地的整治重点,并依据本方案制定辖区内涉砷行业企业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确定列入整治对象的企业名单;企业名单确定后,按照一厂一册一整治方案的要求,根据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隐患,制定出详实具体的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审查。

  (三)整治阶段。

  1.2009年9月至12月为渣场、料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尾矿库整治时间。

  2.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为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时间。

  3.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为废水处理厂建设、冶炼废气脱硫设施建设、废弃砒霜厂及冶炼厂危险废弃物处置整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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