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关企业职责。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整治要求,完善环保、水利等各项手续,落实各项环保、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措施,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治理达标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加强检查,接受监督。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定期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河池市环保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整治期间和整治后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逐一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对逾期未足额征收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直接追缴。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举报电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有奖举报,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并公布违法行为和查处整治情况。
(四)完善制度,长效管理。
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制度等监督制度。
附:《河池市涉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附:
河池市涉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为规范涉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河池市涉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落实环评及其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厂区美化、 绿化、硬化,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建立健全各种环保规章制度。
(四)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必须在2009年11月底前依法足额缴纳2008年以来应缴未缴或欠缴的排污费。
二、冶炼企业
(一)废水处理。
1.含重金属(铜、锌、铅、镉、砷)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