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部分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区位调整。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项目发生变化,或者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以及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在满足拟调整土地尚未实施征地、拟调整区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拟调整规模不突破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可以拟订区位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依法调整用于新的急需建设项目,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防止出现土地浪费和闲置。
(五)对2009年已审批的用地开展批后实施检查。核查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开展批后实施工作,是否存在“搭车”用地情况,项目是否落实、资金是否到位、是否能在2009年开工建设等。对项目不落实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有关报批费用的批次用地,收回用地指标。待项目落实或缴纳有关报批费用后,再优先另行安排用地指标。
(六)集中查处、办结一批违法用地案件。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行为,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侵害农民利益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8月27日前)
召开全市动员会,部署百日大会战工作。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
(二)任务落实阶段(2009年8月27日至11月20日)
1、2009年8月27日前:完成项目对接工作;完成2005年至2008年度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和原因分析,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发〔2009〕202号)的要求,加快对批而未用土地处理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2009年8月30日前:完成对2009年已审批的批后实施自查;完成全部存量建设用地的清理,建立存量建设用地台帐,及时汇总,并将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2009年9月10日前:针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