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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提前做好组织申报2011年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提前做好组织申报2011年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通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 经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产业发展局、各区县经发委:

  为大力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工作,经2011年市委、市政府第五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设立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我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工作。目前,我委正在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做好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范围

  2011年,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围绕“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及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

  高效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减排创新机制的示范推广;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示范试点工作,推进循环经济试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其它经批准与支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工作相关的支出。

  二、支持方式及要求

  专项资金将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三种支持方式。

  (一)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重大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项目,贴息额度主要参考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实施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年度预算等因素,按照确定的贴补率给予1-2年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补助资金主要适用于企业通过围绕“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实施的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及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其中,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后需实现年节约标煤1000吨以上,具体补助额度为每节约1吨标煤补助50元,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具体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高效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减排创新机制的示范推广等方面项目,具体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可适当给予补助;

  (三)奖励资金主要适用于新列入国家、自治区、市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单位(企业),市级专项资金将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新通过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单位(企业),市级专项资金将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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