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我市区域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实施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并在我市独立纳税的企业及单位;
(二)按时向所在辖区财政部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向所在辖区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节能信息;
(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示范性强、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
(四)除申请奖励资金以外,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四、申报及确定程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经发委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经区(县)经发委审核后,正式行文上报市经委。
市经委、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并实地调研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经最终评审通过的项目,才可列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申报所需材料
(一)节能减排项目及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
1、各区(县)经发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项目申报文件。市级单位可直接上报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编制单位无资质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或建议书,编制大纲见附件4);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援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
3、节能量补助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用能情况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