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创新业务品种、优化操作流程、完善定价机制等方面加强探索和研究,并努力推动银担合作在风险承担方式方面实现突破和制度化。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分国有与民营背景的不同看法,积极运用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成果,认真落实“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的要求,依据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性以及风险管控能力等综合指标来确定合作对象,扩大合作面,改善银担合作条件。各级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提高效率、降低费率,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同时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创新,培育新的业务模式,服务经济建设。
三、严格风险管控,加强业务合作的规范和管理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共同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的防范,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异化”的风险、演化为新融资平台的风险、涉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的风险以及与银行从业人员利益输送的风险等要严加防范。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定和落实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制度和要求,规范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不断提升银担合作质量和水平。
四、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协作机制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业务信息互通,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积极通过座谈和走访等形式,做到上下联动、横向互通,为银担合作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时,也要抄送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各级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机构概览》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数据以及各类重大事项时,要抄送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2011年7月底前,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相互确定工作联络人员,同时抄报浙江银监局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