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道路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单位向区县国土主管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标准不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保证金按财政专户要求进行管理。
(三)对都市型现代高效农业所必需的管理、仓储用房以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已落实用地计划指标等的,可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四)不符合办理建设用地条件的都市型现代高效农业所必需的管理、仓储用房以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1、由各项目单位编制具体项目申报书,上报区县农林部门审核,确定项目性质,并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实际需要严格核定管理、仓储用房以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包含设施农用地在内,不得超过高效农业总面积的3%。
2、根据农林部门的审核意见,由区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规划许可期满后,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以办理续期手续。
3、建设范围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制订复垦方案,并与区县国土部门签订缴纳复垦保证金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一般农用地不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每亩不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之和。复垦保证金由区县国土部门按财政专户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4、对现代高效农业所必须的管理、仓储用房以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六城区由市政府)批准临时用地手续,不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后遇国家建设、规划实施不得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5、项目到期或终止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建筑物和构附着物并进行复垦,复垦验收工作由区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农林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经验收通过的,全额退还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不能完成复垦或复垦未通过验收的,没收复垦保证金,由区县人民政府收回或责令退还土地并组织复垦。
七、强化监管职责,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
(一)建立区县党政主要领导离任土地审计制度。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定期组织对农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实行离任土地审计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对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不下降”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