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6月8日以粤经信软信〔2011〕46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及《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的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工作规则。
第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提供我省(除深圳市)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广东省(除深圳市)区域内双软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审批职能部门,负责双软认定机构的推荐、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我省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协会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备的工作制度;
(四)有专门的双软认定部门开展双软认定业务,具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五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当严格自律,不得借助工作之便,开展相关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检测、双软认定工作的有偿咨询等活动,不得指定著作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藉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双软认定机构主要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