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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2)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历史、公司现状、企业发展规划等);

  (3)双软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应对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通过面谈、检查原件和记录、观察或联系申请企业客户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4)结合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听取的综合情况报告以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问题,并提出现场核实意见;双软认定机构依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核实合格后,形成受理初审意见(包括文件审查意见和现场核实意见)。

  (五)初审材料提交双软认定机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双软认定”审核申请,申请附“双软认定”情况汇总表、受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

  (六)审核、报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审查合格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公告。

  (七)公布结果并颁发证书双软认定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备案公告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证书盖章,为通过认定企业颁发证书,并及时通过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双软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我省软件行业情况;

  (二)具备一定财务或经济类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第九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578号)文件要求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应在收费场所及双软认定网站公示收费项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手册、文件和记录管理、财务管理及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双软认定部门财务应独立核算,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双软认定收费主要用于支付部门核定人员工资及劳务费、办公经费、会议经费及差旅费等,不得移为它用。

  第十二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当保证认定和登记工作的客观真实,并在工作中保证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的完整。双软认定机构的法人代表及分管负责人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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