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贵港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1〕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贵港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学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举办、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政府举办,实行属地化管理。将现有的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全部移交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以人为本、保持稳定原则。保持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独立运行、明确分开原则。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承办单位人员、资产明确分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运行,不再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现人、财、物的全面分离。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范围
凡符合设置规划、已运行的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纳入综合改革范围(见附件)。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
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各级各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由县级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改造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核编后的人员统一由县级卫生、人社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