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遵循政府许可、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相关收费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