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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亮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亮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分(市)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城,迎办世园会,大干200天”市容环境十大整治行动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前期市局对分(市)局创城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市局决定集中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检查内容
  亮照经营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要内容之一,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使亮照经营率达到100%。
  此次集中检查主要内容是: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悬挂或置于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是否规范。对没有亮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对已经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检查时限
  本次集中检查从7月28日开始,到8月5日结束。
  三、责任分工
  市局企业注册局为本次检查的牵头部门,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验收。分(市)局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督促落实,各工商所具体组织实施。网格监管员为第一责任人,按照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反复巡查,跟踪监管,发现未悬挂营业执照的要责令其亮照经营,拒不改正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亮照经营是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亮照经营的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8月份,国家文明委将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行全面的测评,市场主体亮照经营是创城测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各单位务必要以讲政治的高度,以必胜的决心,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把认识统一到市局的部署上来,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落实。
  (二)统一标准,加强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情况,对亮照方式予以规范。凡有固定店铺的经营者,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应置于镜框内,不得直接粘贴在墙上或门口橱窗上。有收银台的,应悬挂于收银台后壁正上方;门厅店铺未设置收银台的,应悬挂于店堂正门正前方;在办公室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悬挂于办公室墙壁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上面不得有遮挡物;营业执照出现变色发黄,字迹不清的情况,应要求业户及时换照。
  对于在同一地点上统一办理了一个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因经营地址内部具体经营地点多处不能逐一悬挂营业执照正本的,如机场、体育场、商品交易市场等,可在各经营地点醒目位置由上述市场主体悬挂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应和营业执照正本大小一致,并应加盖该市场主体公章,悬挂时同样要置于镜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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