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局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
为加强青岛市工商局电子监察系统的使用管理,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工商局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工商局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青岛市工商局电子监察系统的使用管理,保证该系统的正常、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其日常安全防范、纪律监督及突发事件的监控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人员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一)电子监察的综合调控(分配权限、调用资料、协调运用等)管理,市局、各分(市)局由监察室主任负责,工商所由所长负责;
(二)工商所的纪检监察员负责工商所电子监察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电子监控操作技术,密切注意电子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爱护、管理好电子监控设备,确保电子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遇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部门反馈信息;
(四)严格按照规定权限使用电子监控,不得随意拷贝给非授权人员使用。
第二条 遇有突发事件,及时保留证据:
对工作中出现需要保留证据的事件,当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工商所负责人应及时向分(市)局监察室报告,提存、保留相关电子监控资料。
第三条 出现故障,及时处理:
管理人员如发现自己无法解决的技术故障,要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配合技术人员做好设备检查维修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设备、改动摄像头位置、角度。
第四条 认真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各单位及工商所要做好电子监察的资料保密工作,任何无关人员严禁动用视频电子监控;未经市局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同意,严禁将视频电子监控资料外传。
第五条 明示视频监控区域:
使用视频电子监控器的部门、工商所应该在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本单位已启用视频监控”的告示,明示视频监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