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罚没收入在500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0元。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举报,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奖励额度不能按罚没收入比例确定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四)特别说明:该项举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奖励,对具体案件是否奖励、奖励额度及其他相关事宜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决定。市工商局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初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九条 无照经营举报
(一)对全市范围内涉及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方面的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奖励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其他方面的无照经营举报,可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发感谢信、证明信、证书、证函、评选表彰等方式给予精神层面奖励。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无照经营案件举报,也可由工商部门转给有权管辖部门受理,并由有关管辖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打击假冒伪劣、维护食品安全、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上述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