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商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同一案件的奖励举报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法定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按程序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严格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各级工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违法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不在奖励之列;工商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原举报人奖励。
第十八条 工商机关在举报案件办结后30日内,初步拟定应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及奖励金额,填写《检举举报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审批表》,依照审批权限连同案卷一并报本单位局长审批。
第十九条 奖励总金额超过5万元,应当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除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奖励外,其他案件的举报奖励资金从每年财政部门安排的市场监管专项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办法实行后,上级针对上述三类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另有新的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