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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四、补助办法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属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补助对象范围的,可获财政补助。

  (二)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从教21年以上(含21年)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500元的补助、从教16-20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助、从教11-15年的给予每人每年900元的补助、从教6-10年的给予每人每年700元的补助,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补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没有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对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办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认定办法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须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三)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四)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登记手续。

  六、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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