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定期通报查处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四)巩固和验收阶段(2011年7月1日-7月31日)。
市领导小组于7月10日前组织对各县(区)查处整改工作进行初检验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市领导小组将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7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内图斑核查与整改查处最终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7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形成全市图斑核查与整改查处最终情况报告和相关表格,经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检查验收安排,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迎检准备工作,并按照要求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检查验收工作。
2011年8月1日前,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联合验收组验收。
四、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的,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各县(区)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初验,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