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法定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监督实施中药与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统称特殊药品),发布本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八)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初审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
(九)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
(十)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监测。
(十一)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指导县(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协助实施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认定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