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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渝水〔201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档案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利投资(集团)公司:
  重庆市水利局、市档案局制定的《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已分别经两局领导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

  目 录

  1.总则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职责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控制措施
  4.项目文件收集编制
  5.项目文件整理
  6.项目文件归档
  7.项目档案验收
  8.项目档案整理
  9.项目档案移交
  10.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运营和改扩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执行标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技术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 10609.3-89)
  第四条 定义和基本术语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准备、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
  2.水利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具有保存价值的水利建设项目文件。
  3.项目文件归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经过整理的项目文件;建设单位各机构将项目各阶段形成并经过整理的文件定期报送建设单位档案机构。
  4.项目档案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和规定向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共同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在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填写《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职责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档案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要对水利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落实档案工作经费,确保项目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建设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有关水利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各机构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展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综合档案馆移交项目档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归档项目文件。
  第十条 监理单位还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纳入责任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有关领导的责任制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十二条 纳入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布置水利建设项目工作时,要对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建设项目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评审、验收水利建设项目成果时,要同时审查、验收项目文件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十三条 纳入合同
  建设单位要将水利建设项目文件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合同之中。在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项目文件归档的套数、时间,以及对应归档项目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十四条 纳入质量保证金约束范围
  建设单位要将水利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约束内容之一。水利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出具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凭此证明方可领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如有违约,项目文件未按要求整理归档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可扣押工程质量保证金中的有关费用。进行合同工程款结算时,必须持有建设单位档案机构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证明,否则建设单位可不予结算。

第四章 项目文件收集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参照《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2)并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文件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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