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对档案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将整改情况一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未通过档案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章 项目档案整理
全部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
第四十一条 制定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分类编号规则以及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小型项目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大中型项目按工程或专业分类,下设属类。
第四十二条 编制档号
依据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编号。生产使用单位要按照企业档案统一进行分类和编号的。建设单位或责成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用铅笔临时填写档号。
第四十三条 编制案卷目录
建设单位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清点、编目,并编制项目档案案卷目录及档案整理情况说明。
第九章 项目档案移交
第四十四条 重要的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目录
附件1: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2: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附件3:竣工图章及竣工图确认章
附件4:编制竣工图修改依据一览表
附件5:工程档案交接单
附件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法 人 | |
主要设计单位 | |
主要施工单位 | |
主要设备安装单位 | |
主要监理单位 | |
批准概算总投资 | 万元 | 计划工期 | 年 月- 年 月 |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法人) |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 | 隶属部门 | 负责人 | 联 系 电 话 |
| |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
库房面积 | | 档案工作其他用房面积 | |
设备 | 档案柜架(套/组) | 计算机(台) | 复印机(台) | 空调机(台) | 其他设备 |
附件2 :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业主负责、永久保存)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大型工程)
2. 规划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流域规划)
3. 项目建议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此项适用大型工程,重庆市中型工程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合并进行)
4.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有:
4.1 国家(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可研批文。
4.2 市水投集团直接报送的或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文件。
4.3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并按照有关水利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修改(或补充)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4.4 有关水利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
4.5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批准文件(限水电工程)。
4.6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4.7 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规划批复文件。
4.8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限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
4.9 水资源论证报告(含排污口设置论证)及其批准文件(限需取水的建设项目
4.10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批准文件(限不需取水但需退水的建设项目。
4.11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和批准文件(限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
4.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14 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办法及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或协议。
4.15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
4.16 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限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